我市出台《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
发布日期:2023-12-28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近日,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审计局联合制订发布《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共计36条。通过列出负面清单的方式,为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越界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助力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两类主体禁止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不能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为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能为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还不能为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单位。 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核心事务、应由党组织直接履职的工作事项、重要岗位的核心事务、管理行为的核心事务、内部文件报告、安全保密事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等。不得将应当由政府自身直接履职的事务外包,转嫁工作责任。 三是防止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货物、工程等。明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不得政府购买服务。 四是防止以购买服务方式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包括利用或者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融资,利用或者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虚构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购买主体为承接主体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等。 五是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政府购买服务,防止以购买服务方式用工,突破核定的人员总额。 六是其他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即使事项本身允许依法依规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但基于政府提供服务比市场提供服务的效率效益更高、市场上不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或相关事项已由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等因素,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禁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转给协会、社会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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