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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继续教育问题
信件内容: 23年继续教育听课已完成,但忘记参加考试。因为已过期限,请问如何补考?是否需要再次购买重新学习?
留言时间: 2024-10-14
回复时间: 2024-10-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要求,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受理继续教育补学事宜。
回复单位: 市财政局会计处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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