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关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报销 |
信件内容: | 根据常发改[2020]218号文《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常价规[2012]2号文《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按照以上文件规定,2个子女的报销比例加起来还没有独生子女多,是否合理? |
留言时间: | 2024-03-19 |
回复时间: | 2024-03-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咨询的保教费报销事项,我局已经电话回复解释。谢谢。 |
回复单位: | 市财政局办公室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