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中小微企业在政采中的政策享受 |
信件内容: | 目前在政采活动中,关于小微企业享受报价扣减政策,投标文件中有投标企业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的口径是什么,仅指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吗?还是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达不到社保缴纳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都是企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统计范围口径。因为现在企业从业人员口径都按照企业社保缴纳人数进行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以谋求中标,这样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发现企业实际从业人员远远大于企业社保缴纳人数而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标的情况算不算虚假承诺,政府有没有相关监管和处罚。 |
留言时间: | 2023-01-31 |
回复时间: | 2023-02-02 |
回复内容: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请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从业人员要求进行填制,具体可咨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回复单位: | 市财政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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