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保育教育费报销的咨询 |
信件内容: | 财政局领导您好,我是钟楼区某全额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二胎怀孕中,近期在为刚刚上幼儿园的一胎子女报销保育教育费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咨询如下: (1)请问目前常州市现行的保育教育费报销政策依据何文件? (2)目前一胎的报销标准是?二胎的标准是? (3)2016年以后生育的家庭是否还需要出具独生子女证作为报销依据? (4)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判定,是以怀孕为依据,还是生产为依据? (5)各辖区在落实有关政策时,是否与市级部门一致? 感谢您对常州市城市发展作出的贡献,期待您的答复! |
留言时间: | 2020-09-16 |
回复时间: | 2020-09-16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规[2012]2号)规定:“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同时,根据市政府《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常政规[2016]3号)规定:“持原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入园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销保教费”。谢谢。 |
回复单位: | 市财政局办公室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