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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分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类: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问题:每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回答:每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由人社部、财政部安排。根据近几年的情况,初级一般是当年的11月份报名,次年的5月份考试;中高级一般是当年3月份报名,当年的9月份考试。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changzhou.gov.cn/,下同)的相关通知。

2、问题:每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有哪些?

回答:应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时间截止当年7月31日。具体以当年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报名通知为准。

3、问题: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有哪些?

回答:报考人员除具备: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在常州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且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具体以当年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报名通知为准。

4、问题:会计人员如何进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回答: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网站注册报名,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常州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其中:初级资格是先考后审,即考试合格后,根据常州市财政局网站通知,凭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领取初级资格证书。每年度时间安排可能会有差异,请报考人员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

5、问题: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哪些考试科目?多少分才算合格?

回答: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有《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每门科目考试合格分数一般为60分(具体由人社部公布)。两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均在同一年度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6、问题: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有哪些考试科目?多少分才算合格?

回答: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有《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门考试科目。每门考试科目合格分数一般为60分(具体由人社部公布)。报考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三门考试科目均合格者,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7、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须提供哪些资料?

回答:具体请报考人员关注报名当年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报名通知。

8、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何时打印?

回答:一般情况下在每年度考试前一个月内,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首页的“准考证打印”模块下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系统内都已通告准考证打印的时间。常州市财政局网站一般也会发布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9、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凭哪些证件入场考试?

回答:报考人员凭准考证、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考试。如报考人员在考试前身份证丢失的,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或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参加考试,但必须在考场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0、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何时公布?在什么地方可查询?

回答:每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个月左右公布,但具体时间有所不同。报考人员可用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考试成绩。

11、问题:报考人员是否可以要求核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

回答:报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由报考人员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全省上报的复核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复核科目的计分进行复核(只复核每小题得分计算是否有误),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2、问题:领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回答:初级须按报名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审核通过方能领取资格证书。中级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高级由考生自行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13、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后是否可以补办?怎么补办?

回答:可以补办。补办程序分四步:一是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二是市财政部门审核;三是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四是下发补办证书。申请人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证书补办申请表(2份);

3.一寸白底证件照(粘贴于《证书补办申请表》右上角);

4.证件照电子图片,照片要求: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ⅹ35mm,像素295pxⅹ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电子照片以名字+身份证号码命名,现场办理时提交。具体可登录常州市财政局网站“会计管理”查阅“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补办须知”。

二、高级会计师考评

1、问题: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什么关系?

回答:目前我国高级会计师晋升实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拟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必须先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拟晋升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在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向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提交评审材料,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2、问题:高级会计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

回答:高级会计师考试是按财政部统一部署组织考试,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相关通知公告。

3、问题:高级会计师考试有哪些科目?合格分数线为多少?

回答:高级会计师考试设《高级会计实务》一门考试科目。合格分数线按上级下发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4、问题: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回答: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为三年,即从考试年度的次年算起的三年内有效。

5、问题:报考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20年)以上,且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与会计及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具备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以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报考年度年底。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公告。 

6、问题:高级会计师考试准考证什么时候在哪领取?

回答:高级会计师准考证实行由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办法。打印的具体时间和网址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公告。

7、问题:高级会计师评审对论文有什么要求?

回答: 论文必须在申报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

8、问题:高级会计师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有什么要求?

回答:目前江苏省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的外语和计算机不单独提出要求。

9、问题:高级会计师评审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信息公示有什么要求?

回答: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并将本人的基本情况、经历、主要业绩成果、论文等上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并将申报人员上述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问题:哪些单位的人员可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回答:(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AAAA级以上名单》。

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条件比照上述规定。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公告。

11、问题: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有哪些资质条件?

回答:会计及相关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它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公告。

12、问题: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专业理论水平有什么要求?

回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每篇3000字以上,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公告。

分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

1、问题:如何参加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回答:常州地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通过常州市财政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开展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

2、问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都有哪些培训方式?

回答:2014年度起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培训方式。常州地区会计人员登录常州市财政局网站“会计管理”点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网络培训单位参加学习。网络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60学分。培训流程:选择网校—注册/登录—补充个人信息—选择课程(选择年度)—付费—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打印合格证书。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

3、问题:因故未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如何参加补培训?

回答:因故未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可以在下一年度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参加补培训。培训流程:选择网校—注册/登录—补充个人信息—选择课程(选择年度)—付费—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打印合格证书。请关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的相关通知。

4、问题:已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怎样进行登记确认?

回答:2013年起会计从业人员已完成当年或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参加考试合格后即可,无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5、问题: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何具体措施?

回答: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依据之一。

分类: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和设立审批类

1、问题: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 

2、问题:辖市、区财政部门能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吗? 

回答:在江苏省省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要求,经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问题: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4、问题: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一般应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以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具体事项办理请与各辖市区审批机关联系。

各辖市区审批机关及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

溧阳市财政局

87229214

金坛区行政审批局

82328580

武进区行政审批局(含经开区)

86318019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85127826

天宁区财政局

69660788

钟楼区财政局

88890650

5、问题:代理记账机构何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哪些报备材料?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报备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三)报备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5、问题:代理记账机构什么情形下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回答: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问题:代理记账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应办理注销手续?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7、问题:代理记账机构未进行年度备案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 将如何处理?

回答: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账机构,辖市、区财政部门或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备案材料的,财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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