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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确定2020-2023年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行〔2020〕4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采购行为,市财政局委托市采购中心对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20-2023年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将政府采购确定的9家定点保险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务用车。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定点保险合同期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共计9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邰智敏

13921093058

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顾金莲

13921034656

3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傅卫芬

13775002995

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戴伟敏

13004373377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李 弢

13813678787

6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茅 婷

15061120307

7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巢 霞

18661176117

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顾 凌

13951212121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王春琰

13915001266

四、保险机构、险种的选择及结算方式

1.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各保留公务用车部门、单位应在上述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根据本次招标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再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2.车辆保险险种的选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同时本期公务用车保险必须投保商业险种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责任免赔特约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按50万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按2万元计算。

3.保险费用的结算。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结算时,定点保险公司应提供《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原件及合同与投保人办理保费结算手续,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

五、定点保险机构服务事项

1.信守承诺。中标最低费率系数即为各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费率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折扣率。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

2.调整机制。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与市政府采购机构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定点保险机构应及时调整。

3.理赔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理赔时应更换原厂配件,并及时支付赔款。

六、监督与管理

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若发现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市财政局根据投诉对相应行为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被投诉的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宜

本次采购结果可供各辖市区共享,未自行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招标的辖市区可以结合当地车辆保险情况,在上述9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并分别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协议。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同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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