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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以常州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和规范中以常州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加快中以常州创新园区建设,支持中以常州创新园打造成为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国际合作典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以色列常州创新园的实施意见》、《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中以常州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6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40。

附件:《中以常州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中以常州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以色列常州创新园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加快创新园区建设,市委、市政府设立中以常州创新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中以常州创新园打造成为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国际合作典范。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以常州创新园发展,重点支持中以常州创新园共建计划项目的实施、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园区重大活动等方面的资金,其中:市、区财政从2018年起三年内,每年各安排3000万元。

第三条 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要与中以常州创新园的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按照《中以创新合作行动计划(2018-2021)》以及相关实施协议等要求,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投入机制、完善资助方式、优化资金管理、发挥政策效应。

(一)聚焦创新。加大对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国际合作典范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聚焦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功能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

(二)统筹联动。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统筹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通过错位支持,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协同促进创新园区建设。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执行监督,公开使用信息,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支持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化项目落户创新园、跨国技术成果、技术合作对接等创新园共建计划项目。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三)支持创新园及创新园区企业举办和参加中以国际性重大活动、培训和创新创业大赛等。

(四)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中以常州创新园根据园区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市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告。

(二)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批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中以常州创新园,中以常州创新园在次年2月底向市财政局和武进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三)预算调整。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应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应提交市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应自觉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绩效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二)武进区财政局会同中以常州创新园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使用方向和资金管理要求等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 起实施。《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工贸〔2016〕84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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