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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约谈、警示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8-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和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询问、约谈、警示,是指由国资委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向特定对象沟通了解情况、教育端正认识、指导督促工作、告诫提醒警示。

第四条   询问、约谈、警示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从严治党、依纪依规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询问、约谈、警示。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政治立场动摇,党员理想信念滑坡,发生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错误言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本单位选人用人导向偏差,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未按规定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

(六)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本职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能及时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其它需要询问、约谈、警示的。

第六条   询问、约谈、警示组织实施

询问、约谈、警示的组织实施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国资委干部人事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事先酝酿、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记录存档、跟踪督查几个环节。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大小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一)询问。在需要了解情况、解释问题、澄清事实时使用,可采取面询或函询等方式,被询问对象须实事求是进行回答。

(二)约谈。在一定时期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有举报反映时使用,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约谈后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警示。对群众反映强烈、已产生一定影响或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立即启动警示,通过当面警示或发警示函等方式,要求被警示对象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纠正问题。

第七条   询问、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

(一)向特定对象了解有关情况或通报有关问题;

(二)听取特定对象对有关情况或相应问题作出说明;

(三)向特定对象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特定对象对问题整改进行表态。

第八条   被约谈、警示对象必须按规定填写《问题整改承诺书》,对存在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国资委党委对约谈、警示后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没有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作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询问、约谈、警示记录(经本人签名确认)和复函材料,由国资委干部人事处存档。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诫勉谈话和警示内容严格保密。出现失泄密情况,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询问、约谈、警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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