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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人社发〔2017〕150号

各辖市(区)人社局、扶贫办(农工办)、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精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28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城乡困难群众主动参保续保;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工作,针对城乡困难群众采取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分段支付比例、提高医疗救助最高补助限额等措施,实现精准帮扶。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

1、加大参保宣传。人社、扶贫办、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告知工作。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在确认城乡困难群众符合“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时,应同步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告知书,并由城乡困难群众签字确认;人社部门应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及时做好乡困难群众参保登记工作。

2、实现动态管理。扶贫办、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传递给人社部门,对人社部门梳理比对后反馈的未参保名单,采取电话、走访等方式精准宣传,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水平

1、优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待遇衔接。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超过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以及乙类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单价为4万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现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

2、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为:20000元以内,补偿5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70%;超过100000元,补偿80%。

3、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对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的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调整为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城乡困难群众因病情需要转至市外住院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救助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市外就医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直接结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三、保障措施

1、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人社、扶贫办、财政、民政等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研究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完善基础信息库、联合建设信息交互平台等措施,提升城乡困难人群人数、身份信息、待遇资格等基础信息的质量,完善城乡困难人群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基础信息的互通共享。

3、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动态分析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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