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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支持企业发展惠民政策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1-1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  工业转型升级类

    (一)“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政策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列入市“十大产业链”建设、“双百”行动计划和“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和项目目录的。

    2、设备购置补助项目:当年技术装备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按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额测算),并符合该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

    3、“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成套装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在50万元以上;智能装备(机器人)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和替代进口。

    4、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首台(套)产品应是经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认定,重大装备价值不低于50万元,在省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

    专项资金补助形式:

    1、设备购置补助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最高按实际技术设备购置额的6%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2、“机器换人”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提升,实施50个“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购置设备的,最高按设备购置额的10%进行补助;通过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最高按照年融资租赁金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加快发展本地先进智能装备(机器人)产业,鼓励企业采购或租用本地生产的智能装备(机器人);

    3、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鼓励企业突破智能制造瓶颈,研发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动高端装备核心关键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中标国家重点工程。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政策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

    3、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工艺及设备;

    4、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重点项目开展能效评估审查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中高费方案;

    5、励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已开展能源审计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专项资金补助形式:

    对第1类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第3类项目,根据淘汰规模和产生的节能量大小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三)信息化推进专项政策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重点支持:

    1、融合“十企示范、百企试点、千企升级”工程;

    2、明显的两化融合公共平台;

    3、化融合示范项目;

    4、民生、社会普遍受益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

    5、省专项资金扶持信息化和两化融合项目的配套。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制造业企业所申报项目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公共平台项目累计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四)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本市市区注册、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已出现风险代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在常分公司)。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1、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如发生风险代偿,根据代偿金额予以不高于10%的补贴。

    2、对单户担保机构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  科技创新类

    (一)专利战略专项资金政策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发明资助、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2、专利创造大户奖励、专利服务大户奖励;专利奖奖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以上单位奖励;

    3、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实施和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培育;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街区建设;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专利运营等其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内容: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本条以下简称专利申请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由各辖区财政承担。资助方式及内容:对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经确认后,当年发生的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每件累计最高资助额为1000元。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市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2、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资助对象:专利申请地址属市辖区内的申请人。资助内容: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市辖区内国(境)外专利申请,按国家、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3、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属市辖区内的专利权人。资助方式及内容: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超过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的,经确认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4、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奖励对象:从市外引进国内发明专利的市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市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转化和应用。

    5、专利创造大户奖励。奖励对象:在常企业、在常高校、在常科研院所。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经确认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6、专利服务大户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本市且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代理的本市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经确认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7、常州市专利奖按照《常州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相关程序组织申报、评选、奖励。获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个人按相关办法配套奖励。

    8、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上年度被评定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再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三项费用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方向: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支持方向是:

    1、科技攻关。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目标产品,为产业技术升级与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旨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形成较大规模,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该计划从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等层面上展开。

    3、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目标,集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对提高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4、国际科技合作。主要资助与国外合作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吸收和获取国外创新成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海外优秀创新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交流活动。

    5、知识产权。支持发明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推进本市的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实施专利示范工程和专利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6、其它科技项目。(1)社会发展。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安全、公共安全、减灾防灾等领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2)软科学研究。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我市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研究并提出可供选择的各种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3)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以培养年轻科技创新人才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高技术研究和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拔尖人才,促进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7、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8、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有关科技奖励政策及重大科技活动。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常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

    3、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其它有关条件。

    (三)技术标准奖励政策主要内容:

    奖励项目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属于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优先享受;

    2、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3、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

    4、申报奖励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其申请单位应是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2位的单位;

    5、申报奖励属于第二产业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应同时具有该技术标准自主有效的专利。

    项目奖励额度:

    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6〕114号)的规定,并结合年度预算,分别为:

    ——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50万元;

    ——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30万元;

    ——联盟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10万元;

    ——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

    ——通过国家级标准化工作试点、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

    ——通过省级标准化工作试点、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

    ——通过国家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通过省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取其中最高级别的一项奖励,并且不受国家或省已有配套奖励的影响。

    (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资助范围:

    1、智能制造装备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碳材料为引领的新材料、太阳能利用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企业;

    2、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建有省级以上“两站三中心”的企业;

    5、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

    资助对象:

    符合常州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常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

    3、教育部“211工程”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5、教育部“985工程”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

    6、其他特别优秀的人才。

    资助标准: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给予以下标准薪酬补贴:

    1、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给予12万元薪酬补贴;

    2、对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以及博士研究生给予9万元薪酬补贴;

    3、对教育部“211工程”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给予6万元薪酬补贴;

    4、对教育部“985工程”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给予1、8万元薪酬补贴;

    5、其他人才的资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  服务业专项扶持政策

    具体使用范围:

    1、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确定编制的全市性各类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课题。

    2、重点工程:

    (1)重大项目推进工程:重点支持列入当年度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配套的项目匹配(三年内得到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视同匹配)。

    (2)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新增的省级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市级服务业优势企业(即技术、业态和品牌等创新方面的行业示范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及收入)的创新项目。

    (3)集聚发展提升工程:新增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建设项目。

    (4)品牌和标准化打造工程:承担国家、省服务业标准化编制试点的项目及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5)服务业人才培训工程:市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内外服务业人才培训。

    3、专业市场:对年交易额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在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4、先行先试:获得国家、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地区给予奖励。

    5、重大活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服务业重大活动。

    6、专项经费:用于专家评审(评议)项目检查、审计等,费用总额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2%。

    7、其它符合市委、市政府“全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突破和提升发展”要求的其它事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

    (2)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

    (3)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或实施条件已经落实,并且当年正在建设或实施。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或实施单位主要以企业为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在常州市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两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无拖欠其他财政性资金;

    (5)自觉接受配合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方式: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奖励及其他。

    (1)贴息。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同一项目、公共服务平台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基本建设补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基本建设投入的20%,最高补贴额不得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时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投资额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3)奖励。对政策性奖励,实行一次性拨付;

    (4)其他方式。设立融资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贴息、补贴和奖励均为无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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